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互联网64号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互联网64号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有关处罚如下
1、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的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二、对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1、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不构成犯罪的,受到治安处罚。对行为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说明我国网络的普及率已经非常高了,同时担忧的家长也在增加。因为未成年网民在不断增加。希望国家出台更多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网民的合法权益。引导未成年网民合理正确使用网络。
网民多,有喜也有忧!我们重点看看未成年网民!
喜在那里?
首先,说明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这里面充满了无限商机。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大有帮助。
其次,说明在我们国家,人工智能、互联网技术已经走进千家万户。人与人之间信息交流更加快捷,人民生活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
忧在何处?
“9.4亿网民”这个庞大数据所蕴含的隐患,细思极恐。
1、“9.4亿网民”中,10岁以下占人数3.9,10—19岁网民占19.3,两者加起来共23.2,有2.1亿人。
这2.1亿青少年中,又有多少是网瘾少年呢?数字肯定十分庞大!
你随便找一个中小学老师问问,他一定会告诉你,班里表现不好、成绩落后的,十有八九与手机、电脑有关。
你再去问问眼科医生,他也一定会对你说,青少年上网时间过长,对眼睛伤害极大。
意味着,全国有64.6%的人都跟网络挂钩了,以后就进入全民网络时代了,全民网络时代,要“知”更要“识”。呼吸着互联网时代的空气,穿梭于大大小小的网络,客观获取,理性对待,做一名择善而从,独立思考的新时代网民。
这个数字个人觉得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1.首先从机遇的角度来说。9.04亿的网民代表着只要你有能力,有胆识,有第一个吃螃蟹的勇气。你就可以凭借这庞大的网民群体获取成功。
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不断深入发展。腾讯、网易等公司,他们通过各种App为网民提供服务同时也会用各种vip之类的措施从网民身上攫取利益。
今日头条背后的字节跳动集团就是9.04亿网民催生出来的一个极具价值的企业。因为他们抓住了机遇,所以他们成功了。
2.从教育的角度来看。互联网的普及促使教育的门槛不断降低。你想学语言?日语?韩语?德语?英语?法语?可以!只要你有毅力,完全可以从各种途径获得知识。你想学编程知识?可以!java、python、C+、C++任你挑选。你想学习注会知识?可以!CPA、ACCA、CMA你想考哪个都可以在网络上获得资源。这些不说,就如这次疫情,我国出现了足不出户在家上课这一奇观。网络促进了教育的下沉,也让越来越多想要学习的人更容易收获知识。
3.接下来就是从弊端的角度介绍这个庞大的网民群体到底有哪些不好的影响。
显而易见的,网民群体的扩大,各种牛鬼蛇神纷纷涌现,催生了网络黑子和键盘侠等扰乱平静网络世界的不良群体。这也加大了网络管理的难度。
网络的急剧发展导致自身的保护能力较弱,这直接导致了个人信息满天飞的现状。个人隐私的泄露已经成为最后一个压垮骆驼的稻草。
还有就是随着大部分人成为网民,网民的素质也在不断下降。这些年来,网暴(网络暴力)现象层出不迭,不知道害死了多少承受不住压力的人。这不得不说,实在是一件令人痛心的事情。
最后一个就是网络上信息质量参差不齐,会让很多孩子或者心智发育不成熟的人因为人云亦云就轻易地被洗脑。主要还是对孩子的影响,少年强则国强,现在孩子们的价值观都被带偏了,谁敢相信2000年出生的孩子们小时候的梦想还是成为宇航员、科学家,而2010年之后出生的孩子们的梦想就变成了明星、主播或者网红。这种种迹象,国家的未来令人堪忧啊。
中国共有14亿人口,9.04亿网民,意味着全中国64%的人都在使用互联网,一个说明中国的互联网事业深入人心,另外一方面,说明互联网的消费潜力巨大。
相对于欧美一些发达的国家,我们国家对互联网的使用有更加庞大的群体,在互联网创新和使用上走入世界的前端,在原始的快车道中,比如一些线下的贸易渠道来说,可能欧美更加的发达,但是在新兴的新零售端口,我们逐渐的走在了世界的前沿,实现弯道超车的可能。
从整个案件来看,法院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支持法院的判决结果。
我只想说,群主简直就是作死的节奏,留着自己享受不好吗,非要到处传播干嘛!
这里我给大家就案件内容提取几个核心要素:
1、微信虽然是具有一定的个人隐私性,属于个人交际圈子的一部分,但却不是法外之地,通过移动互联网社交平台,传播非法色情信息内容,一旦被发现查处,一样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作为群主,建微信群的初期,就应该考虑到,群主所要承担的责任:对于群成员和群成员所发布的信息具有一定的监管理责任,显然,该群主的管理是缺位的,且作为群主,不但不带头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还带头传播淫秽色情内容,这本身就罪加一等了;
3、法律在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定刑上,是有相应的区分的,即以牟利为目的和不以牟利为止的,显然,案件的主犯虽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但是公安机关依据提取出来的淫秽色情视频内容数量来看,一样犯有传播淫秽色情罪,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是相比牟利的情况情下,量刑标准会有所差异;
4、该案还有一个细节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那就是主犯曾有相应的盗窃犯罪前科,因此,法院在量刑的时候,采用了惯犯从重处罚的量刑标准。
综上所述: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外,我们的一方一行,哪怕是在网络平台,都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民的言论自上受法律保护,但并非是没有边际的,遵纪守法,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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