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审稿对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电商平台的“二选一”政策,具体是指在电商促销活动中,一些电商平台要求商家只能在一个平台参与促销活动,以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二选一”对电商平台有何负面影响?应该如何监管?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消费者因“二选一”担心物价上涨
不少有过网购经历的消费者对电商平台的“选一”做法持批评态度,尤其担心这会导致商品价格上涨。
从事计算机行业的滕猛表示:“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只在单一电商平台上买东西,那么‘二选一’会让消费者的选择空间更小、更复杂。”也变小了。但选择最喜欢的产品的过程变得复杂,因为你需要下载不同的电商应用程序,然后在不同的电商平台上进行筛选和比较。”
“对于商家来说,‘二选一’减少了销售渠道,销售额也会相应下降。对于一些在不同平台上投入大量成本的商家来说,更是一个打击。商家也将面临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哪个平台的成本更高?” “电商平台的选择。商家的销售额是由某个电商平台上的客户数量控制的。如果电商平台失去客户,对商家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滕猛解释道。
张欣是江南大学研究生。她说:“我认为‘二选一’会减少商家的销售渠道,这可能会影响商家的销量和利润。对于消费者来说,它缩小了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选择的范围减少了商家的购买数量。”而且不同电商企业的促销活动力度和时间也不一定相同,如果商家固定在某个电商平台,消费者购买到优质低价的机会就会减少。给产品定价,花的钱就会更多。”
施敏老师认为,“二者择一”本质上与垄断经营类似。
“这种模式会让商品的价格更高,选择性也更少,相当于独家垄断。结果就是消费者要花更多的钱来购买商品。这是一种非常不健康的方式,可能需要消费者浏览更多的网页和内容。”下载更多应用程序。”石敏说。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研究生徐莉表示:“对于商家来说,销售渠道减少了,不利于行业充分竞争。很容易导致某个电商平台垄断某个品牌商品的现象,造成一家独大的不良局面。不利于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对于消费者来说,减少了购物方式的多样性,同时也减少了多平台竞争给大家带来的产品折扣。”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律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认为,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选择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消费者可以根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质量、价格等因素做出自己的判断,进而做出决定。这个权利属于消费者。电商平台推出的“二选一”模式意味着消费者别无选择,具有排他性,从而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商家认为“二选一”是垄断
对于网络商家来说,“二选一”的模式让他们更加不满意。
孙悦是一名销售水晶的网上商人。他告诉记者:“我认为电商平台推出的‘选一’模式,大大降低了互联网给人们带来的便利性。人们在网上购物时想要的是品种齐全、品种繁多、有选择性、有比较性”但在“二选一”模式下,电商平台上的商品种类必然会减少,消费者也会有很多不适,如果在网上找不到或者不方便的话为了找到自己喜欢的特定品牌的产品,他们会转而去实体店购买,这甚至可能会影响电子商务的整体发展。”
“对于像我这样的网络商家来说,为了让更多的消费者看到我们的产品,我们可能会在各个平台上开设店铺,扩大粉丝范围,增加曝光度,这样我们的店铺才能更好地生存。继续。但如果电商平台采用这种方式,就会大大降低我们产品的曝光度,对网店销售造成很大影响。电商平台这样的做法,肯定会减少我们店铺的交易量,对我们店铺的销售造成很大的影响。很多商家也很不公平。”孙悦说。
王宇主要在网上销售服装。她说:“这种‘二选一’的模式会给我们的商家造成巨大的客流损失。因为每个电商平台的客流特点不同,我们的商家会针对不同的客户定制不同的促销方式,尤其是现在电子商务——商业竞争异常激烈,我们在提升服务和产品质量上花费了大量精力,现在还是要考虑‘二选一’的风险。”
王宇认为,“二选一”的本质是垄断,这对网络商家和消费者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这种垄断模式,大大增加了我们网上商家的压力。对于消费者来说,这种模式也很不友好,因为‘二选一’限制了产品的选择。为什么人们会选择在网上购物?不,只是为了快速。” 、便捷、品种丰富?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消费者选择网购的初衷。”
李悦已经很久没有在网上销售化妆品了,面对“二选一”她感到压力很大。
“‘二选一’对于我们这样新开网上、既没有品牌旗舰店、也没有实体店的小商户来说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如果只能在一个平台上销售,那就很难卖了。”产品比较多,如果很多顾客注意到我们的店铺,我们的业务就很难拓展,对于我们这些没有多少钱开实体店的人来说,开网店的成本相对较低,但是‘ “二选一”的模式会让我们很难做到这一点,可能会导致与消费者的接触更多,生存困难,而且还有库存积压的风险,我非常希望各大电商平台不会采取这种竞争模式,坚持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特点,让网络购物市场充分、公平竞争。”李越说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利用‘二选一’策略,损害其他电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甚至侵犯自有平台内中小商户的权益。目前,个别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商业优势将这种现象转化为欺诈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现象需要特别关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雷说。
“二选一”模式牵动各方利益
据了解,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去年11月4日投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例如,未经其他运营商同意,在其他运营商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目标跳转等;误导、欺骗或者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运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与其他运营商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不兼容的。
曹雷认为,每年的“6·18”和“双11”不仅是商家年中、年终促销的竞争,也是零售电商巨头之间的主战场。在商家极度依赖第三方电商平台吸引流量的当下。营销模式下,不少品牌虽然不满这种强制“二选一”的做法,但也无可奈何。
“商家与跨平台的合作是打通销售的前提,希望双方能够创造一个良好的销售环境。对于商家来说,电商平台就是他们的销售渠道,销售渠道自然是越多越好。”选择渠道才是最好的。”其经营自主权以及对其销售渠道的“二选一”限制必然会影响其商业利益,属于《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事实上,我们也看到不少企业公开表示不愿意选边站队。不愿意陷入“二选一”的艰难选择。品牌在电商平台的压力下被迫“二选一”。品牌本身、消费者、平台都会受到影响。渠道的萎缩也意味着消费者别无选择。性取向的降低最终会反馈到品牌商的企业业绩上。”曹雷说。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占律师认为,对于商家来说,电商平台就是他们的销售渠道,销售渠道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是他们的经营自主权,“二选一”限制了他们的销售。渠道必然会影响他们的商业利益。 “事实上,我们也看到,不少企业公开表示,不想选边站队,不愿陷入‘二选一’的艰难选择。”
邱宝昌认为,电商平台“二选一”的做法是技术发展给电商带来的新问题。其本质是利用技术让电商平台能够“二选一”,这是实体店做不到的。至此。因此,这是技术带来的新问题,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选一”不仅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来,每个商家都可以在不同的电商平台上自由提供商品和服务,供消费者选择。通过技术手段推行“二选一”模式,可能会导致商品价格高、质量差,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选一’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我希望在未来的电子商务法律中,这种做法不仅要被制止,还要受到惩罚。我们也希望企业能够诚信经营,按照规定经营。”邱宝昌表示,“依法行政,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和市场份额限制消费者选择权,排除市场竞争,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